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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生徵收配額

花生價格支援程式供應控制機制授權的農業調整法 》,1938 年的規管行銷的花生生產變得過大時,國內消費的食品。1996 年公平 》 要求 (為 1996年-2002年作物) 徵收配額是集等於預計的食品需求和有關使用 (但不是包括種子使用)。A 相關規定將 (年度) 的單獨臨時配額分配給所有花生生產商,基於每個農場種植的種子花生的量。國家配額是基於歷史的份額,,然後分給農場生產歷史的基於國家間分配的。(通過繼承或購買) 的農場業主配額可能賣花生生產針對他們的配額或出售、 租賃和轉移到其他生產者的其配額。公平法 1996 年允許跨縣線的所有農場配額縣共指定有限百分比高達的買賣、 租賃、 和農場配額轉讓。部分縣,取決於國家或縣配額,大小 配額業主有無限的權利轉讓其農場配額內狀態。政府實體和本州配額業主不能舉行後 1997年作物的配額。必須為 nonedible 用途壓碎或出口花生以外的配額限制銷售的稱為額外花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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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者

  • Winnie
  • (China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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