雇用互補的和平行動外交、 民用、 和時必要,軍事手段,監測和確定衝突的原因,並及時採取行動,防止發生、 升級或恢復敵對行動。根據聯合國憲章 》 第六章經常進行了旨在預防衝突的活動。衝突預防可以包括實況調查團、 協商、 警告、 視察、 和監測。
(Taipei, Taiwan)